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,第十八条第三项

2025-12-17 13:35:0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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回答1:

婚姻法解释(二)
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,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,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,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。

当事人结婚后,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,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,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。

赠与合同中明确表示是女儿的,就属于其个人财产。如果不明确表示,应认定为共同财产。

补充问题的回答:
修改表述如下:
现赠与人自愿将该房产无偿赠与给受赠人张小三个人所有。

法官的考虑有可能从公平正义的角度,比如该房产归属于女儿个人将对另一方极大的不利,也有可能要根据其他的证据印证,形成证据链。

回答2:

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,归夫妻共同所有:
(一)工资、奖金;
(二)生产、经营的收益;
(三)知识产权的收益;
(四)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,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;
(五)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。
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,有平等的处理权。

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为夫妻一方的财产:
(一)一方的婚前财产;
(二)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、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;
(三)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;
(四)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;
(五)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。

回答3:

结合《婚姻法》第十七条第三项,第十八条第三项,若在赠与合同中明确将该房产赠与女儿,只归其一方所有,不属于其婚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。没有该约定或约定不明则推定属于夫妻婚后受赠所得,为共同所有的财产。

回答4:

夫妻存续期间,除非父母明确说赠与其中一人,就算是赠予夫妻两人。所以你最好让你父母写个赠与协议,写上只赠与你自己,这样以后房子就属于你自己的。

回答5:

明确表示该赠与是给女儿个人的就可以的。如果结婚了没有明确表示的话,赠与就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