办理出海船舶户口簿、出海船民证
范围
凡从事海上生产的各类船舶和年满十六周岁以上的船民。
程序
船主持渔政、港监等主管部门检验合格签发的 捕捞许可证 、 船舶检验证书 、 船民证书 、 船舶登记证书 到船籍港的边防派出所(边防工作站)领取并如实填写 申领出海船舶户口簿登记表 ,出海船员填写 申领出海船民证登记表 。
将 申领出海船舶户口簿登记表 、 申领出海船民证登记表 交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村委会签署意见后,连同出海船员本人三张一寸免冠照片送回原承办的边防派出所(边防工作站)审核,报属地县、市、区公安边防机关审批签发。
办理 粤港澳流动渔船雇用渔工作业证
【扩展资料】
条件
持有粤港澳流动渔船船民证的渔民,确有需要雇请境内渔工。申请受雇的境内渔工必须是年满18周岁、具有中深海洋捕捞技术的男性劳动力,并持有户口所在地边防派出所(边防工作站)出具的同意其受雇于粤港澳流动渔民的证明和 出海船民证 、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(进入深圳、珠海海域作业还必须持有有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 )。
程序
粤港澳流动渔民在入户的渔港向当地流渔办(或其办事处)申请登记、办理审批手续;
粤港澳流动渔民入户市、县的流渔办对境内渔工根据本规定作资格审查,对符合条件的,提出同意受雇意见,并送市、县公安边防部门审批;
市、县公安边防部门根据国家户籍、边防管理的有关规定,对境内渔工进行审查,并签署意见;
市、县的流渔办将公安边防部门及本部门的意见提交省流渔办审批;
省流渔办审核同意后,由省边防局鉴发 粤港澳流动渔船雇用渔工作业证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