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、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: 对不需要逮捕、拘留的犯罪嫌疑人,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、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,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。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,经出示工作证件,可以口头传唤,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。
2、第六十条: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,都有作证的义务。
生理上、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,不能辨别是非、不能正确表达的人,不能作证人。
3、第一百七十条: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,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,听取辩护人、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,并记录在案。辩护人、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,应当附卷。
就算是证人作证也有可能跑好几趟,去公安局或者检察院做笔录很正常。
去检察院做笔录,证明你是犯罪嫌疑人,都已经到检察院了,还说没有定性违法?可以说不确定是否犯罪,违法是肯定有的,
最好是配合司法机关的程序,认真做好笔录。